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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管理服務產品名稱:擔保物權管理服務 應用分類:債務風險預防類 服務內容: 在簽訂主合同和《抵(質)押擔保合同》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由抵押權人(債權人)、債務人(抵押人)與“我所資產處置部門”共同或單獨簽訂《擔保物權管理和中介委托代理合同》,并辦理委托處置擔保財產的公證手續。通過協議提前約定“在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質)押權的情形時,由“我所資產處置部門”在接到債權人的書面通知后直接對抵押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償還債權人。 適用情形:借款合同和其他各類合同中存在擔保的情形。 價值優勢:傳統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是在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質)押權的情形后,或與債務人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或起訴至人民法院以實現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權。這種傳統模式存在天然的風險:(1)在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質)押權的情形后,債務人或第三人基于人性的“自我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便具有逃避或消極對待債務的動機,故雙方能否對擔保財產的處置達成協議本身便具有風險;(2)即便達成了擔保財產的處置協議,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同意處置擔保財產來優先償還貸款人的債務,但對折價或拍賣、變賣的的價款、成交機會(概率)、價款支付等因素的考量往往也會影響優先受償權的最終實現;(3)如果沒有達成了擔保財產的處置協議,那么貸款人就需要起訴至人民法院,通過訴訟執行程序來主張實現優先受償權。但是訴訟執行程序面臨著周期較長(一審6個月、二審3個月、執行6個月,再加上立案、公告、卷宗移送、評估拍賣等期間,通常情況下會在2年左右)、成本較大(需要支(墊)付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相關人力資源成本等)、不可控因素較大(證據因素、經辦人員因素、利害關系人因素、評估拍賣機構因素、執行不能因素等)等風險。而選擇“擔保物權管理服務”能夠有效預防上述傳統模式風險的發生。 注意事項:不排除因無人購買所處置的資產導致處置不能的法律風險。 收費規定:保證金+后付費模式,向債務人收取費用。具體面議。 上一篇法律咨詢服務下一篇交易對象資信調查服務 |